七、预交税款规定保留,且对跨地区建筑劳务是否预征取消对省级授权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和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旗)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预缴税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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