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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
来源: | 作者:税安科技 | 发布时间: 2025-08-13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11日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9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通过此次实施条例的制定,将为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增值税法》提供操作框架。

      而此次意见稿较以往在政策上做出了哪些改变?让我们跟随这篇文章看看意见稿中不同的政策内容:


一、清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

第四条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混合销售有新规

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三、贷款服务依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共用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收紧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五、堵上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的漏洞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报关出口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出口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七、预交税款规定保留,且对跨地区建筑劳务是否预征取消对省级授权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和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旗)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预缴税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