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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新规,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税安科技 | 发布时间: 2026-01-04 | 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快速理解政策要点,我们梳理了以下关键内容。一、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自然人。 提醒:“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的应税销售额,含未取得收入的期间。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二、可自愿申请登记的情形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主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三、办理时限要求,切勿逾期!纳税人需在以下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因自行补充/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原因调整销售额后超标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原因销售额超标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逾期后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自规定期限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后将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生效日期按规定追溯。四、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如何确定?因销售额超标登记的: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自愿申请登记(未超标)的: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2025年四季度的特殊过渡安排: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申报后销售额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五、重要变化与过渡政策取消纳税辅导期管理: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原有辅导期内因增领发票预缴的增值税余额,可用于抵减税款或申请退还。 衔接处理: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需逐期更正申报;已取得未确认用途的扣税凭证,需逐期进行抵扣确认。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资格动态管理:纳税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条件的,应在变化当期书面报告,自不符合条件当期起不再适用。税务机关发现后也会及时通知。六、给纳税人的建议自查销售额:企业应定期核查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不含偶然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判断是否接近或已超标。备齐核算资料:计划自愿登记或可能超标的企业,务必确保会计核算健全,资料准确完整。关注办理时限:一旦销售额达标,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或提交情况说明,避免被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并可能产生滞纳金。留存资料备查:妥善保管与登记、选择纳税方式相关的所有资料。利用过渡期:涉及2025年底销售额调整的企业,注意生效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的过渡政策,提前做好税务规划。 本次公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旨在优化登记管理流程,明确执行口径。请广大纳税人,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和企业管理者,仔细研读公告原文,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保合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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